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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障体系
发布日期: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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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面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对赋能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数据法律体系,是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依托。必须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其重大意义,系统谋划其完善路径,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将数据从静态虚拟资源转化为动态生产要素,进而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

筑牢法律保障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制度基石。清晰的权属界定是开展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不同于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数据通常形态多样,涉及个人、企业、公共机构等多方来源,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易聚合性和价值衍生性等特征,在产权结构上更为复杂。以物债二分为底层逻辑的传统法律体系显然与此不相适应,如果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变革,明确数据的财产权益属性、划定各方行为边界,那么数据资源将难以真正进入市场化配置环节,其潜在价值也就无法被成规模地高效挖掘。筑牢法律保障的意义在于,通过构建一套契合数据特性的产权制度框架,改变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束尚未得到清晰分割的现状,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厘清各方权益内容,稳定市场预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激发数据供给、加工、流通与应用等各环节中主体的积极性,促使人们将沉睡的数据转化为可标准化记录、可规范化管理的战略性资源,让数据在流动中聚合、在聚合中增值。

筑牢法律保障是规范数据市场秩序的关键支撑。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流动,而健康的流动依靠秩序,秩序的确立则关乎法治。当前,数据要素市场虽在快速发育,但也面临着交易标的不清、定价机制缺失、合规风险突出等问题,急需一套公认的市场运行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筑牢法律保障就是建立一套基本的规则体系,使其涵盖数据的确权登记、质量评估、定价机制、交易合同、结算交付以及争议解决等全流程,继而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架设起安全高效的制度轨道,营造出权责清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透明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与制度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要素跨地域、跨行业、跨主体流通,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使数据真正从静态资源转化为动态资产,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质生产要素。

筑牢法律保障是统筹数据发展与安全的根本之策。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伴随着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攻击事件以及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必须用好法律保障工具。一方面,法律通过保障安全为发展划定底线。我国已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数据法律体系,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基本制度。筑牢法律保障意味着要推动这些制度细化落实,科学划定数据活动的底线,要求数据处理者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公民权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底线不被突破。另一方面,法律通过促进发展为安全注入活力。安全目标的实现本身也依赖于持续的发展支撑,没有坚实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基础,高水平安全就如无源之水。筑牢法律保障可以通过促进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为安全保障能力的持续提升注入不竭动力。

2.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保障体系的系统化路径

当前,尽管我国已构建起数据领域的基础法律框架,但随着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向纵深推进,现有法律体系在系统性、协同性和精细度上面临挑战。破解上述挑战,需要超越零散的“打补丁”式修法,进行系统性的法律工程再造。与此同时,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数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确保数据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加快数据产权制度立法探索,夯实数据资产化改革的法治基础。建议在总结地方试点和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启动关于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核心任务是在法律层面细化落实“三权分置”改革思路,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具体内涵。立法还需详细规定各类权利的取得条件、内容构成、行使限制、存续期限以及相互间的优先顺位关系,并确定公共数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保护企业对其合法形成的数据产品与服务的财产权益,健全个人信息在匿名化、去标识化前提下的合规利用与价值反馈机制。同时,配套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制度与平台,由法定机构负责数据产权特别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公示和查询,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为数据资产的抵押、融资和交易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法律规则,畅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渠道。基于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的目的,分领域、分场景推动流通规则的精细化。首先,制定数据交易管理条例,重点规范数据交易场所、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与争议解决。其次,大力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立法,如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其法律性质,规定授权主体、授权条件、运营方遴选程序、授权协议的核心条款、运营收益的分配比例与用途监管。再次,为新型流通模式提供法律指引。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对数据共享协议的法律效力、数据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数据经纪人行为的法律边界等予以明确,培育多元化的数据合作生态。推动关于数据流通技术应用的精细化立法,探索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技术方案,并制定合规标准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降低流通制度性成本。最后,在鼓励社会化增值开发的同时,注重公平,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法律机制。要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数据收益;建立公共数据收益调节机制,确保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探索个人数据价值分享的法律路径;研究完善数据要素相关的税收调节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发挥其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提升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水平,构筑可持续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法律应当更具回应性,贯彻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首先,动态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以标准化改革助推其落地。由国家层面牵头,会同主要行业,制定更精细、更具操作性的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识别标准,增强规则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其次,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体系的同时,改进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设计,如探索确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细化标准合同的备案流程,为数据合规出境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再次,建立针对新兴技术的“监管沙盒”与敏捷立法机制。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前沿领域,可经法律授权设立“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可控的真实场景中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监管部门进行同步观察并制定临时性豁免规则,待模式成熟后再转化为正式立法。同时,建立法律法规的快速评估与修订机制,及时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最后,强化监管协同与综合执法。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数据局在数据要素发展和安全监管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责,建立跨部门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提升监管效能与威慑力。构建数据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厉打击数据垄断与滥用行为,确保数据要素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开发利用。

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场涉及生产力跃迁与生产关系重构的全方位变革。法律保障的核心使命在于,通过权利的清晰界定、秩序的理性建构和风险的法治化管控,将数据的巨大潜能从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潜在性,转化为发展中稳定可及的现实性与确定性。这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具备前瞻性的数字思维与深厚的法治智慧,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勇于创新。唯有成功构建起一套既能充分激发创造活力、又能有效维护各类安全、更能公平分配数字红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据法律体系,我们才能牢牢把握数字时代的战略主动,让数据要素的浪潮在法治的坚实堤坝内奔腾不息,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前所未有的强大动能。

(作者:秦前红,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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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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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障体系
        发布日期:2026-02-25 10:42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面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对赋能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数据法律体系,是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依托。必须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其重大意义,系统谋划其完善路径,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将数据从静态虚拟资源转化为动态生产要素,进而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

        筑牢法律保障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制度基石。清晰的权属界定是开展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不同于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数据通常形态多样,涉及个人、企业、公共机构等多方来源,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易聚合性和价值衍生性等特征,在产权结构上更为复杂。以物债二分为底层逻辑的传统法律体系显然与此不相适应,如果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变革,明确数据的财产权益属性、划定各方行为边界,那么数据资源将难以真正进入市场化配置环节,其潜在价值也就无法被成规模地高效挖掘。筑牢法律保障的意义在于,通过构建一套契合数据特性的产权制度框架,改变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束尚未得到清晰分割的现状,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厘清各方权益内容,稳定市场预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激发数据供给、加工、流通与应用等各环节中主体的积极性,促使人们将沉睡的数据转化为可标准化记录、可规范化管理的战略性资源,让数据在流动中聚合、在聚合中增值。

        筑牢法律保障是规范数据市场秩序的关键支撑。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流动,而健康的流动依靠秩序,秩序的确立则关乎法治。当前,数据要素市场虽在快速发育,但也面临着交易标的不清、定价机制缺失、合规风险突出等问题,急需一套公认的市场运行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筑牢法律保障就是建立一套基本的规则体系,使其涵盖数据的确权登记、质量评估、定价机制、交易合同、结算交付以及争议解决等全流程,继而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架设起安全高效的制度轨道,营造出权责清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透明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与制度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要素跨地域、跨行业、跨主体流通,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使数据真正从静态资源转化为动态资产,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质生产要素。

        筑牢法律保障是统筹数据发展与安全的根本之策。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伴随着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攻击事件以及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必须用好法律保障工具。一方面,法律通过保障安全为发展划定底线。我国已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数据法律体系,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基本制度。筑牢法律保障意味着要推动这些制度细化落实,科学划定数据活动的底线,要求数据处理者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公民权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底线不被突破。另一方面,法律通过促进发展为安全注入活力。安全目标的实现本身也依赖于持续的发展支撑,没有坚实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基础,高水平安全就如无源之水。筑牢法律保障可以通过促进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为安全保障能力的持续提升注入不竭动力。

        2.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保障体系的系统化路径

        当前,尽管我国已构建起数据领域的基础法律框架,但随着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向纵深推进,现有法律体系在系统性、协同性和精细度上面临挑战。破解上述挑战,需要超越零散的“打补丁”式修法,进行系统性的法律工程再造。与此同时,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数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确保数据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加快数据产权制度立法探索,夯实数据资产化改革的法治基础。建议在总结地方试点和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启动关于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核心任务是在法律层面细化落实“三权分置”改革思路,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具体内涵。立法还需详细规定各类权利的取得条件、内容构成、行使限制、存续期限以及相互间的优先顺位关系,并确定公共数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保护企业对其合法形成的数据产品与服务的财产权益,健全个人信息在匿名化、去标识化前提下的合规利用与价值反馈机制。同时,配套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制度与平台,由法定机构负责数据产权特别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公示和查询,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为数据资产的抵押、融资和交易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法律规则,畅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渠道。基于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的目的,分领域、分场景推动流通规则的精细化。首先,制定数据交易管理条例,重点规范数据交易场所、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与争议解决。其次,大力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立法,如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其法律性质,规定授权主体、授权条件、运营方遴选程序、授权协议的核心条款、运营收益的分配比例与用途监管。再次,为新型流通模式提供法律指引。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对数据共享协议的法律效力、数据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数据经纪人行为的法律边界等予以明确,培育多元化的数据合作生态。推动关于数据流通技术应用的精细化立法,探索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技术方案,并制定合规标准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降低流通制度性成本。最后,在鼓励社会化增值开发的同时,注重公平,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法律机制。要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数据收益;建立公共数据收益调节机制,确保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探索个人数据价值分享的法律路径;研究完善数据要素相关的税收调节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发挥其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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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场涉及生产力跃迁与生产关系重构的全方位变革。法律保障的核心使命在于,通过权利的清晰界定、秩序的理性建构和风险的法治化管控,将数据的巨大潜能从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潜在性,转化为发展中稳定可及的现实性与确定性。这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具备前瞻性的数字思维与深厚的法治智慧,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勇于创新。唯有成功构建起一套既能充分激发创造活力、又能有效维护各类安全、更能公平分配数字红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据法律体系,我们才能牢牢把握数字时代的战略主动,让数据要素的浪潮在法治的坚实堤坝内奔腾不息,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前所未有的强大动能。

        (作者:秦前红,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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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面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对赋能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数据法律体系,是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依托。必须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其重大意义,系统谋划其完善路径,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将数据从静态虚拟资源转化为动态生产要素,进而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

                筑牢法律保障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制度基石。清晰的权属界定是开展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不同于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数据通常形态多样,涉及个人、企业、公共机构等多方来源,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易聚合性和价值衍生性等特征,在产权结构上更为复杂。以物债二分为底层逻辑的传统法律体系显然与此不相适应,如果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变革,明确数据的财产权益属性、划定各方行为边界,那么数据资源将难以真正进入市场化配置环节,其潜在价值也就无法被成规模地高效挖掘。筑牢法律保障的意义在于,通过构建一套契合数据特性的产权制度框架,改变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束尚未得到清晰分割的现状,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厘清各方权益内容,稳定市场预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激发数据供给、加工、流通与应用等各环节中主体的积极性,促使人们将沉睡的数据转化为可标准化记录、可规范化管理的战略性资源,让数据在流动中聚合、在聚合中增值。

                筑牢法律保障是规范数据市场秩序的关键支撑。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流动,而健康的流动依靠秩序,秩序的确立则关乎法治。当前,数据要素市场虽在快速发育,但也面临着交易标的不清、定价机制缺失、合规风险突出等问题,急需一套公认的市场运行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筑牢法律保障就是建立一套基本的规则体系,使其涵盖数据的确权登记、质量评估、定价机制、交易合同、结算交付以及争议解决等全流程,继而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架设起安全高效的制度轨道,营造出权责清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透明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与制度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要素跨地域、跨行业、跨主体流通,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使数据真正从静态资源转化为动态资产,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质生产要素。

                筑牢法律保障是统筹数据发展与安全的根本之策。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伴随着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攻击事件以及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必须用好法律保障工具。一方面,法律通过保障安全为发展划定底线。我国已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数据法律体系,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基本制度。筑牢法律保障意味着要推动这些制度细化落实,科学划定数据活动的底线,要求数据处理者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公民权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底线不被突破。另一方面,法律通过促进发展为安全注入活力。安全目标的实现本身也依赖于持续的发展支撑,没有坚实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基础,高水平安全就如无源之水。筑牢法律保障可以通过促进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为安全保障能力的持续提升注入不竭动力。

                2.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保障体系的系统化路径

                当前,尽管我国已构建起数据领域的基础法律框架,但随着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向纵深推进,现有法律体系在系统性、协同性和精细度上面临挑战。破解上述挑战,需要超越零散的“打补丁”式修法,进行系统性的法律工程再造。与此同时,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数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确保数据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加快数据产权制度立法探索,夯实数据资产化改革的法治基础。建议在总结地方试点和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启动关于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核心任务是在法律层面细化落实“三权分置”改革思路,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具体内涵。立法还需详细规定各类权利的取得条件、内容构成、行使限制、存续期限以及相互间的优先顺位关系,并确定公共数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保护企业对其合法形成的数据产品与服务的财产权益,健全个人信息在匿名化、去标识化前提下的合规利用与价值反馈机制。同时,配套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制度与平台,由法定机构负责数据产权特别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公示和查询,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为数据资产的抵押、融资和交易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法律规则,畅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渠道。基于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的目的,分领域、分场景推动流通规则的精细化。首先,制定数据交易管理条例,重点规范数据交易场所、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与争议解决。其次,大力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立法,如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其法律性质,规定授权主体、授权条件、运营方遴选程序、授权协议的核心条款、运营收益的分配比例与用途监管。再次,为新型流通模式提供法律指引。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对数据共享协议的法律效力、数据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数据经纪人行为的法律边界等予以明确,培育多元化的数据合作生态。推动关于数据流通技术应用的精细化立法,探索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技术方案,并制定合规标准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降低流通制度性成本。最后,在鼓励社会化增值开发的同时,注重公平,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法律机制。要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数据收益;建立公共数据收益调节机制,确保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探索个人数据价值分享的法律路径;研究完善数据要素相关的税收调节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发挥其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提升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水平,构筑可持续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法律应当更具回应性,贯彻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首先,动态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以标准化改革助推其落地。由国家层面牵头,会同主要行业,制定更精细、更具操作性的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识别标准,增强规则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其次,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体系的同时,改进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设计,如探索确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细化标准合同的备案流程,为数据合规出境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再次,建立针对新兴技术的“监管沙盒”与敏捷立法机制。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前沿领域,可经法律授权设立“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可控的真实场景中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监管部门进行同步观察并制定临时性豁免规则,待模式成熟后再转化为正式立法。同时,建立法律法规的快速评估与修订机制,及时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最后,强化监管协同与综合执法。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数据局在数据要素发展和安全监管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责,建立跨部门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提升监管效能与威慑力。构建数据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厉打击数据垄断与滥用行为,确保数据要素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开发利用。

                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场涉及生产力跃迁与生产关系重构的全方位变革。法律保障的核心使命在于,通过权利的清晰界定、秩序的理性建构和风险的法治化管控,将数据的巨大潜能从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潜在性,转化为发展中稳定可及的现实性与确定性。这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具备前瞻性的数字思维与深厚的法治智慧,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勇于创新。唯有成功构建起一套既能充分激发创造活力、又能有效维护各类安全、更能公平分配数字红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据法律体系,我们才能牢牢把握数字时代的战略主动,让数据要素的浪潮在法治的坚实堤坝内奔腾不息,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前所未有的强大动能。

                (作者:秦前红,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面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对赋能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数据法律体系,是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依托。必须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其重大意义,系统谋划其完善路径,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1.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筑牢法律保障是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将数据从静态虚拟资源转化为动态生产要素,进而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筑牢法律保障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制度基石。清晰的权属界定是开展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不同于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数据通常形态多样,涉及个人、企业、公共机构等多方来源,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易聚合性和价值衍生性等特征,在产权结构上更为复杂。以物债二分为底层逻辑的传统法律体系显然与此不相适应,如果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变革,明确数据的财产权益属性、划定各方行为边界,那么数据资源将难以真正进入市场化配置环节,其潜在价值也就无法被成规模地高效挖掘。筑牢法律保障的意义在于,通过构建一套契合数据特性的产权制度框架,改变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束尚未得到清晰分割的现状,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厘清各方权益内容,稳定市场预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激发数据供给、加工、流通与应用等各环节中主体的积极性,促使人们将沉睡的数据转化为可标准化记录、可规范化管理的战略性资源,让数据在流动中聚合、在聚合中增值。筑牢法律保障是规范数据市场秩序的关键支撑。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流动,而健康的流动依靠秩序,秩序的确立则关乎法治。当前,数据要素市场虽在快速发育,但也面临着交易标的不清、定价机制缺失、合规风险突出等问题,急需一套公认的市场运行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筑牢法律保障就是建立一套基本的规则体系,使其涵盖数据的确权登记、质量评估、定价机制、交易合同、结算交付以及争议解决等全流程,继而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架设起安全高效的制度轨道,营造出权责清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透明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与制度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要素跨地域、跨行业、跨主体流通,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使数据真正从静态资源转化为动态资产,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质生产要素。筑牢法律保障是统筹数据发展与安全的根本之策。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伴随着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攻击事件以及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必须用好法律保障工具。一方面,法律通过保障安全为发展划定底线。我国已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数据法律体系,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基本制度。筑牢法律保障意味着要推动这些制度细化落实,科学划定数据活动的底线,要求数据处理者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公民权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底线不被突破。另一方面,法律通过促进发展为安全注入活力。安全目标的实现本身也依赖于持续的发展支撑,没有坚实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基础,高水平安全就如无源之水。筑牢法律保障可以通过促进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为安全保障能力的持续提升注入不竭动力。2.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保障体系的系统化路径当前,尽管我国已构建起数据领域的基础法律框架,但随着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向纵深推进,现有法律体系在系统性、协同性和精细度上面临挑战。破解上述挑战,需要超越零散的“打补丁”式修法,进行系统性的法律工程再造。与此同时,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数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确保数据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加快数据产权制度立法探索,夯实数据资产化改革的法治基础。建议在总结地方试点和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启动关于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核心任务是在法律层面细化落实“三权分置”改革思路,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具体内涵。立法还需详细规定各类权利的取得条件、内容构成、行使限制、存续期限以及相互间的优先顺位关系,并确定公共数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保护企业对其合法形成的数据产品与服务的财产权益,健全个人信息在匿名化、去标识化前提下的合规利用与价值反馈机制。同时,配套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制度与平台,由法定机构负责数据产权特别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公示和查询,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为数据资产的抵押、融资和交易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法律规则,畅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渠道。基于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的目的,分领域、分场景推动流通规则的精细化。首先,制定数据交易管理条例,重点规范数据交易场所、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与争议解决。其次,大力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立法,如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其法律性质,规定授权主体、授权条件、运营方遴选程序、授权协议的核心条款、运营收益的分配比例与用途监管。再次,为新型流通模式提供法律指引。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对数据共享协议的法律效力、数据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数据经纪人行为的法律边界等予以明确,培育多元化的数据合作生态。推动关于数据流通技术应用的精细化立法,探索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技术方案,并制定合规标准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降低流通制度性成本。最后,在鼓励社会化增值开发的同时,注重公平,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法律机制。要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数据收益;建立公共数据收益调节机制,确保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探索个人数据价值分享的法律路径;研究完善数据要素相关的税收调节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发挥其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提升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水平,构筑可持续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法律应当更具回应性,贯彻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首先,动态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以标准化改革助推其落地。由国家层面牵头,会同主要行业,制定更精细、更具操作性的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识别标准,增强规则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其次,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体系的同时,改进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设计,如探索确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细化标准合同的备案流程,为数据合规出境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再次,建立针对新兴技术的“监管沙盒”与敏捷立法机制。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前沿领域,可经法律授权设立“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可控的真实场景中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监管部门进行同步观察并制定临时性豁免规则,待模式成熟后再转化为正式立法。同时,建立法律法规的快速评估与修订机制,及时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最后,强化监管协同与综合执法。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数据局在数据要素发展和安全监管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责,建立跨部门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提升监管效能与威慑力。构建数据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厉打击数据垄断与滥用行为,确保数据要素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场涉及生产力跃迁与生产关系重构的全方位变革。法律保障的核心使命在于,通过权利的清晰界定、秩序的理性建构和风险的法治化管控,将数据的巨大潜能从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潜在性,转化为发展中稳定可及的现实性与确定性。这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具备前瞻性的数字思维与深厚的法治智慧,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勇于创新。唯有成功构建起一套既能充分激发创造活力、又能有效维护各类安全、更能公平分配数字红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据法律体系,我们才能牢牢把握数字时代的战略主动,让数据要素的浪潮在法治的坚实堤坝内奔腾不息,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前所未有的强大动能。(作者:秦前红,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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