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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教发〔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2-25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6 15:15 信息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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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深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不断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6年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监管服务,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

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以及区外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当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与办学定位,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适应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六条 高校应设立相应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定期研究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监测人才培养质量。高校每年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依托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组成,如相关专业目录发生修(制)订,以最新目录为准。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专业特色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1.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科学设定总学时数(总学分数),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2.教师队伍须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3.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管理服务团队。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和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要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应至少有1届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专业还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不得设置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 高校首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恢复举办连续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专业,与上一年招生专业对比,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培养层次、办学形式等关键办学信息发生变更的拟招生专业,均按照新增专业程序和要求开展备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合理确定专业规模、持续优化专业结构,原则上每所区内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3个。每所区外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1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2个,且拟招生专业为该校优势专业,须能填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空缺,服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高校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为主,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已开设的专科专业数量应逐步调减。

  第十五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当年拟新增专业须经过调研、专家论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自治区教育厅统筹汇总全区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高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管理系统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高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高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

(三)自治区教育厅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

第十八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严格按照第十六、十七条要求执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高校先行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组织对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进行核验,并对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在信息系统进行清理。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应运用信息系统等举措,统筹管理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并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实际采用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与教学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进行监督与评估,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对已开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撤销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应调减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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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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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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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教发〔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2-25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6 15:15 信息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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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深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不断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6年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监管服务,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

        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以及区外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当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与办学定位,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适应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六条 高校应设立相应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定期研究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监测人才培养质量。高校每年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依托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组成,如相关专业目录发生修(制)订,以最新目录为准。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专业特色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1.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科学设定总学时数(总学分数),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2.教师队伍须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3.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管理服务团队。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和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要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应至少有1届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专业还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不得设置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 高校首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恢复举办连续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专业,与上一年招生专业对比,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培养层次、办学形式等关键办学信息发生变更的拟招生专业,均按照新增专业程序和要求开展备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合理确定专业规模、持续优化专业结构,原则上每所区内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3个。每所区外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1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2个,且拟招生专业为该校优势专业,须能填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空缺,服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高校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为主,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已开设的专科专业数量应逐步调减。

          第十五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当年拟新增专业须经过调研、专家论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自治区教育厅统筹汇总全区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高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管理系统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高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高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

        (三)自治区教育厅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

        第十八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严格按照第十六、十七条要求执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高校先行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组织对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进行核验,并对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在信息系统进行清理。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应运用信息系统等举措,统筹管理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并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实际采用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与教学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进行监督与评估,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对已开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撤销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应调减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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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文件
              索 引 号 1150000011512917C/2026-0069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教发〔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2-25
              索 引 号 1150000011512917C/2026-0069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教发〔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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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6 15:15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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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深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不断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6年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监管服务,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

              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以及区外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当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与办学定位,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适应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六条 高校应设立相应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定期研究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监测人才培养质量。高校每年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依托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组成,如相关专业目录发生修(制)订,以最新目录为准。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专业特色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1.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科学设定总学时数(总学分数),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2.教师队伍须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3.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管理服务团队。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和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要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应至少有1届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专业还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不得设置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 高校首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恢复举办连续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专业,与上一年招生专业对比,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培养层次、办学形式等关键办学信息发生变更的拟招生专业,均按照新增专业程序和要求开展备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合理确定专业规模、持续优化专业结构,原则上每所区内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3个。每所区外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1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2个,且拟招生专业为该校优势专业,须能填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空缺,服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高校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为主,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已开设的专科专业数量应逐步调减。

                第十五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当年拟新增专业须经过调研、专家论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自治区教育厅统筹汇总全区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高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管理系统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高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高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

              (三)自治区教育厅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

              第十八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严格按照第十六、十七条要求执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高校先行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组织对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进行核验,并对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在信息系统进行清理。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应运用信息系统等举措,统筹管理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并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实际采用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与教学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进行监督与评估,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对已开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撤销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应调减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深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不断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6年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监管服务,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以及区外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当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与办学定位,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适应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第六条 高校应设立相应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定期研究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监测人才培养质量。高校每年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依托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组成,如相关专业目录发生修(制)订,以最新目录为准。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专业特色和发展规划;(二)适应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1.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科学设定总学时数(总学分数),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2.教师队伍须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3.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管理服务团队。(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和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要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应至少有1届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专业还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不得设置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第十二条 高校首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恢复举办连续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专业,与上一年招生专业对比,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培养层次、办学形式等关键办学信息发生变更的拟招生专业,均按照新增专业程序和要求开展备案。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合理确定专业规模、持续优化专业结构,原则上每所区内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3个。每所区外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10个,每年新增专业数不超过2个,且拟招生专业为该校优势专业,须能填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空缺,服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高校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为主,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已开设的专科专业数量应逐步调减。  第十五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一)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当年拟新增专业须经过调研、专家论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二)自治区教育厅统筹汇总全区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高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管理系统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高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高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信息管理系统;(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高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三)自治区教育厅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第十八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严格按照第十六、十七条要求执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高校先行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组织对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进行核验,并对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在信息系统进行清理。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应运用信息系统等举措,统筹管理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并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实际采用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与教学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进行监督与评估,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对已开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撤销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应调减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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