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 蒙古文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客户端
    客户端
  • 手机版
    手机版
  • 城市日历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场景化服务专区 > 文化体育领域 >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9

取消收藏成功!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实现我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第五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报告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导、组织所辖区域内国有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院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机构单位。


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

第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

文物总登记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设置,文物资源资产有不可移动、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其他藏品三种,根据需要可设置三本总登记账。若收藏单位只有一种文物资源资产可设置一本总登记账。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时代、数量、计量单位、面积、来源、地址、年代、登录日期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

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入藏日期、数量、计量单位、来源、规格、时代、鉴定机构等基本信息。(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在相应的财务会计科目中按照文物资源资产的来源、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靠取得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全面完整地反映文物资源资产财务信息,确保不重不漏。

第十四条 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是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建立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通过购买、征集等方式取得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收藏单位在取得文物时应当及时填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协作下完成。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按照一物一卡填制,计量单位以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统计口径为准,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2)和其他藏品。

第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

(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日期、公布机关、是否可计价、面积、具体地址、文物时代等;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等。

(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鉴定机构、入藏日期、是否可计价、计量单位、尺寸、完残情况、收藏单位、文物时代、文物质地、文物来源等;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收藏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第十九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填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依据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及其他相关凭证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

第二十条 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对管理收藏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算。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认定或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账目清点,抽样核查。

第二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等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第二十七条 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报送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后,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撤销、退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可移动文物退出。文物资源资产撤销、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依托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获取的相关收入,经财政部门认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和相关信息化要求,结合文物普查和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和信息化平台,加强与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文物部门应当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规模、性质、分类等情况;

(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以及修复修缮等支出情况。

(四)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以现有的文物登记制度、藏品管理制度、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为基础,总结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旅(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盟市、旗县(市、区)文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区域内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和报告情况;

(三)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

(四)文物资源资产拆除减损等情况;

(五)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

(六)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的文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2.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信息来源: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原文

新闻发布会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省市区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自治区人大
        • 自治区政协
        • 自治区部门网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信访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监狱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自治区盟市网站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赤峰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运营数据
        •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网站支持

        ipv6
        • 城市日历 城市日历
        • 蒙速办 蒙速办
          蒙速办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 12345热线留言 12345热线留言
        • TOP 返回顶部
        - 收起 -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模式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图片新闻
        • 全国要闻
        • 今日关注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视频新闻
        • 媒体聚焦
        • 内蒙古新闻联播
        政务公开
        • 领导信息
        • 领导活动
        • 政府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政府公报
        • 重要会议
        • 政府工作报告
        • 新闻发布
        • 自治区政府文件
        •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 自治区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文件库
        •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库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府网站年报
        • 基层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 财政预决算
        政务服务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特色专区服务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服务资讯
        • 政务服务地图
        • 惠企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精准服务
        政民互动
        • 主席信箱
        • 12345诉求受理
        • 反馈回应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问答库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府数据
        • 总体经济运行情况
        • 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 统计公报
        • 财政资金
        • 三公经费
        • 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 公路交通运行情况
        • 市场监管运行
        • 商业经济运行情况
        • 金融运行情况
        • 市场价格监测
        • 数据解读分析
        亮丽内蒙古
        • 内蒙古概况
        • 历史人文
        • 社会经济
        • 遇见内蒙古

        回到顶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场景化服务专区 > 文化体育领域 >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9 16:01 信息来源: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实现我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第五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报告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导、组织所辖区域内国有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院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机构单位。


        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

        第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

        文物总登记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设置,文物资源资产有不可移动、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其他藏品三种,根据需要可设置三本总登记账。若收藏单位只有一种文物资源资产可设置一本总登记账。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时代、数量、计量单位、面积、来源、地址、年代、登录日期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

        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入藏日期、数量、计量单位、来源、规格、时代、鉴定机构等基本信息。(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在相应的财务会计科目中按照文物资源资产的来源、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靠取得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全面完整地反映文物资源资产财务信息,确保不重不漏。

        第十四条 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是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建立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通过购买、征集等方式取得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收藏单位在取得文物时应当及时填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协作下完成。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按照一物一卡填制,计量单位以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统计口径为准,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2)和其他藏品。

        第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

        (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日期、公布机关、是否可计价、面积、具体地址、文物时代等;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等。

        (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鉴定机构、入藏日期、是否可计价、计量单位、尺寸、完残情况、收藏单位、文物时代、文物质地、文物来源等;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收藏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第十九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填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依据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及其他相关凭证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

        第二十条 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对管理收藏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算。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认定或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账目清点,抽样核查。

        第二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等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第二十七条 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报送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后,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撤销、退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可移动文物退出。文物资源资产撤销、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依托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获取的相关收入,经财政部门认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和相关信息化要求,结合文物普查和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和信息化平台,加强与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文物部门应当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规模、性质、分类等情况;

        (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以及修复修缮等支出情况。

        (四)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以现有的文物登记制度、藏品管理制度、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为基础,总结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旅(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盟市、旗县(市、区)文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区域内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和报告情况;

        (三)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

        (四)文物资源资产拆除减损等情况;

        (五)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

        (六)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的文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2.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原文

        政务服务

          新闻发布会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电脑版
                •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 党政机关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备案号:蒙ICP备20001420号-5A
                • 投诉建议留言入口
                 
                返回首页 页面放大 页面缩小 语音播报 指读 大鼠标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9 16:01  
                朗读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实现我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第五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报告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导、组织所辖区域内国有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院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机构单位。


                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

                第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

                文物总登记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设置,文物资源资产有不可移动、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其他藏品三种,根据需要可设置三本总登记账。若收藏单位只有一种文物资源资产可设置一本总登记账。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时代、数量、计量单位、面积、来源、地址、年代、登录日期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

                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入藏日期、数量、计量单位、来源、规格、时代、鉴定机构等基本信息。(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在相应的财务会计科目中按照文物资源资产的来源、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靠取得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全面完整地反映文物资源资产财务信息,确保不重不漏。

                第十四条 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是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建立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通过购买、征集等方式取得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收藏单位在取得文物时应当及时填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协作下完成。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按照一物一卡填制,计量单位以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统计口径为准,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2)和其他藏品。

                第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

                (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日期、公布机关、是否可计价、面积、具体地址、文物时代等;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等。

                (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鉴定机构、入藏日期、是否可计价、计量单位、尺寸、完残情况、收藏单位、文物时代、文物质地、文物来源等;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收藏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第十九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填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依据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及其他相关凭证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

                第二十条 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对管理收藏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算。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认定或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账目清点,抽样核查。

                第二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等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第二十七条 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报送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后,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撤销、退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可移动文物退出。文物资源资产撤销、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依托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获取的相关收入,经财政部门认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和相关信息化要求,结合文物普查和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和信息化平台,加强与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文物部门应当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规模、性质、分类等情况;

                (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以及修复修缮等支出情况。

                (四)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以现有的文物登记制度、藏品管理制度、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为基础,总结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旅(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盟市、旗县(市、区)文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区域内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和报告情况;

                (三)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

                (四)文物资源资产拆除减损等情况;

                (五)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

                (六)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的文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2.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为进一步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实现我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第五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报告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导、组织所辖区域内国有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开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院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机构单位。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第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文物总登记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设置,文物资源资产有不可移动、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其他藏品三种,根据需要可设置三本总登记账。若收藏单位只有一种文物资源资产可设置一本总登记账。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时代、数量、计量单位、面积、来源、地址、年代、登录日期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总登记账应包括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上的卡片编号、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入藏日期、数量、计量单位、来源、规格、时代、鉴定机构等基本信息。(见附件2)第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由管理收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在相应的财务会计科目中按照文物资源资产的来源、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并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靠取得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全面完整地反映文物资源资产财务信息,确保不重不漏。第十四条 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是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建立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通过购买、征集等方式取得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七条  管理收藏单位在取得文物时应当及时填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协作下完成。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按照一物一卡填制,计量单位以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统计口径为准,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1)、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2)和其他藏品。第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一)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公布日期、公布机关、是否可计价、面积、具体地址、文物时代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等。(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文物级别、文物类别、鉴定机构、入藏日期、是否可计价、计量单位、尺寸、完残情况、收藏单位、文物时代、文物质地、文物来源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账面价值、价值类型、入账信息、资金来源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收藏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第十九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填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依据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及其他相关凭证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第二十条 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确保账账相符。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对管理收藏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算。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认定或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账目清点,抽样核查。第二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等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第二十七条 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第二十八条 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报送情况。第二十九条 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后,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作出说明。第三十一条 撤销、退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可移动文物退出。文物资源资产撤销、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第三十三条 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依托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获取的相关收入,经财政部门认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第三十四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和相关信息化要求,结合文物普查和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和信息化平台,加强与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文物部门应当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六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三十七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八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文物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规模、性质、分类等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以及修复修缮等支出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等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以现有的文物登记制度、藏品管理制度、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为基础,总结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旅(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条 盟市、旗县(市、区)文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区域内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文物资源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和报告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拆除减损等情况;(五)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六)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的文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附件:1.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2.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原文
                政务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朗读
                新闻发布会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主办 承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主办

                承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3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开云手机官方版登录入口 | 乐竞官网 | 九游·官方网站 | 开云网页版·官方版在线 | FH在线平台(中国)官网 | 完美官方网页版 | 安博在线登录官网 | 开云官方版网站登录入口 | 完美网页版页面 |